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网下投资者分类配售比例明确 新规促进市场公平

证监会于1月3日就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明确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时,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配售比例不得低于其他投资者。

修改还列明了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的行为,如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证券等。此外,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如果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实施,则应在方案实施后才能发行。在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该公司的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也不得向特定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承诺或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情况,《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应调整,新增“公司依法不设监事会的,不适用有关监事的规定”。

此次修改是落实《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要求的一部分,旨在明确分类配售规则。2024年6月19日,证监会发布相关政策,提出要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相应提高其配售比例。

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未盈利企业可以采用约定限售方式,对网下发行证券设定不同档位的限售比例或限售期,并按照不同发行规模分档明确网下整体限售的最低比例。允许特定类型的基金自主申购不同限售档位的证券,其他投资者则按照最低限售档位自主申购。同时,要求披露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不同限售安排的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此外,限售比例更高、限售期更长的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应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改革通过引入约定限售模式和差异化配售机制,有助于筛选出长期投资者和价值投资者,有利于形成基于新股中长期价值询价报价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此次机制优化以科创板未盈利企业为试点,考虑到这类企业风险较高、估值难度大,需要专业机构投资者发挥更大作用。科创板设置的50万元投资者门槛也使得改革外溢风险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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