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演绎须恪守法律红线

刘效仁

近日,一名网友自称“南大碎尸案”逝者的姐夫,发文喊话演员张译,称其主演的电视剧《他是谁》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剧中的“余爱芹案”与“南大碎尸案”高度相似,还虚构了“余爱芹婚外情”的剧情,导致其年迈的父母被气病,卧床不起。此事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讨论。

近年来,确有不少演绎真实事件的影视作品十分火爆,大受观众好评。比如,电影《中国机长》再现2018年5月14日“5·14”川航机组人员,在生死关头勇于担当,机智处理,确保全体乘员生命安全,创造世界民航史奇迹的真实叙事。当然,也有个别作品受到当事人的非议,原因是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

每一个公民的肖像权、人格权以及名誉权,都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损害和侵权。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包括侮辱和诽谤,在改编的影视剧作中,任意添加有损于当事人形象和名誉的离奇故事,以渲染其犯罪情节;或将其妖魔化,以强化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从而给原型人物及其亲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疑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是故,民法典亦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电影《亲爱的》上映后,原型人物高永侠认为剧中虚构的“下跪”“陪睡”等情节对自己造成严重伤害,侵犯了名誉权。最终,导演陈可辛公开道歉并解决了纠纷。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人物陆勇认为“卖药赚钱”的剧情损害其名誉,公开发表声明表示不满。在制片方承诺将部分票房捐出后,陆勇才选择撤诉。

当然,这些真实事件中涉及的人物敏感信息,比如身份信息、家庭背景等,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亦不能随意公开或过度曝光。出品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影视剧的传播而引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避免作品陷入侵权纠纷。

正因为影视作品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和影响力,其艺术创作当依法而行,尊重事实和公序良俗,避免传播不良的价值导向。所以,在改编创作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持对事实的尊重,避免歪曲和不实呈现,应成为影视剧作的底线,必须恪守的法律红线。影视剧制作方务必坚守底线,在艺术创作和维护他人人格尊严之间取得平衡,切不可为了“生动”、轰动效应而胡编乱造,逾越法律的红线。

须知,当侵权事实得以认定后,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出品方承担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等在内的法律责任。显然,他们所提起的名誉侵权诉讼,自然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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