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举措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打破壁垒促融合
《指引》对各地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出了共同要求。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地方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需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相关评价指标,并强化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建设。针对交通设施存在的部分断点卡点问题,各地区应打通断头路,基本消除国家公路网省际瓶颈路段,以及基本打通跨省航道主要瓶颈。为健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指引》还强调了若干禁止性规定,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不得以定向补贴、地方推荐目录等形式强化对本地产品或特定产品的保护,也不得变相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
《指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推动加强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加大区域合作成本共担和利益共享探索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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