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发年终奖前离职不享受年终奖 公平合理性引争议

2024年11月13日,湖北武汉某电子元件公司的会计叶女士因身体原因申请离职,并询问人事部门是否会影响她2024年度的年终奖发放。公司回复称:“发年终奖前不在职的员工不享受年终奖。”叶女士对此感到委屈和困惑,她的经历并不罕见。

媒体评发年终奖前离职不享受年终奖

近年来,因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而被拒绝发放年终奖的情况屡见不鲜,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尽管劳动者和公众对此表示质疑,但一些用人单位依然坚持这种做法,甚至将其视为一种潜规则。年终奖的发放问题已经超越了单纯的劳动关系争议,成为一个公共议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等,但年终奖不属于法定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额外奖励。因此,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他们有权单方面决定年终奖的发放。

实际上,虽然年终奖未被列入法定劳动报酬之内,但由于其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不能完全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要向劳动者公示。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内部规章有效性的三要素: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公示。

目前,关于年终奖的争议频发,原因之一是一些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存在合法性问题,如没有相关制度或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公示。此外,一些劳动者和工会对模糊化的规章制度没有提出异议,以及法官在裁决时未能进行类案检索,导致同案不同判。

将年终奖发放与离职与否高度关联,而不考虑离职原因、劳动者贡献等因素,不仅违背了劳动管理的公平合理原则,还给劳动者带来困扰。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方协同努力。例如,加强劳动法律监督,推动企业建立合规的规章制度;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应严格执行类案检索制度,确保裁判一致;工会和劳动者也应积极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

将离职与否作为发放年终奖的前置条件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亟需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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